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1-20
案號
TCHM-114-聲保-154-20250120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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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樹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樹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林樹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2 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(98年 度上訴字第992、1042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