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1-20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157-20250120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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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存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魏存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魏存翌因詐欺案件,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8年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830號核准假釋,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(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9、 270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 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刑事第五庭 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 源 森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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