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1-03
案號
TCHM-114-聲保-16-20250103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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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嘉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顏嘉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顏嘉慶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經法院 分別判處徒刑,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9月15日確定後,移送 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88141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(97年度上訴字第453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