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17-20250103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黃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黃志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經法院 判處分別判處徒刑,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確定後,移送執行 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88141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(100年度上訴字第318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明松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