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1-21
案號
TCHM-114-聲保-173-20250121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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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宛秀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6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宛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受刑人陳宛秀前因詐欺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徒刑,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10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410號函核准假釋 (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40日)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情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