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1-21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174-20250121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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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WIDASARI(中文名:莎莉,印尼籍)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7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WIDASARI(中文名:莎莉)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一、受刑人WIDASARI(中文名:莎莉)前因竊盜等案件,經法院 判處徒刑,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250號函核准假釋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二、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 束者,得以驅逐出境代之,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,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,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,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,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,其是否替代執行,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(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照),附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尚 安 雅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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