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1-21
案號
TCHM-114-聲保-178-20250121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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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順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何順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受刑人何順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徒 刑,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7 0號函核准假釋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 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