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1-21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181-20250121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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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立杰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1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莊立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,遵守下列事項 :一、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。二、完成加 害人處遇計畫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莊立杰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 徒刑,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3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640號 函核准假釋(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5日);又依執行機關考核 評定在監行狀,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 ,認仍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 、2款之必要,於是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個案觀護等資料 ,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, 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「禁止 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」,及第2款「完成加害 人處遇計畫」等所定事項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 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 但書,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、第2項第 1、2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尚 安 雅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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