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2-04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183-2025020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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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偉修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罪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簡偉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簡偉修前犯毀棄損壞等罪,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經本院於113年1月31 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4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。因受刑人 另於假釋前犯傷害罪,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270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,受刑人所犯上開傷害罪另與其所之其他傷 罪(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、5月),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10月。嗣受刑人經重新核算結果,仍符合假釋要件等情,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 287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 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 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 宜 民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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