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3-05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188-20250305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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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兆杰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方兆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方兆杰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 ,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36126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(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768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 宜 民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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