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TCHM-114-聲保-189-2025030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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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子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黃子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受刑人黃子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8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30號函核准假釋,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 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