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19-20250103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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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冠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葉冠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葉冠均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,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,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,移送 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88930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(110年度上訴字第443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明松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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