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3-04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190-2025030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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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維宣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8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劉維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劉維宣前犯重傷害罪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2年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 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3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1年度上訴字第737號),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 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 冰 芬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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