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TCHM-114-聲保-195-2025030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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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華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徐華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徐華遠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50910號函核准假釋(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60日),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1年度上訴字第82號),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 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 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