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3-04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201-2025030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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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健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0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王健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王健瑋因詐欺案件,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 ,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,已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4598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 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7、178、195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鍾 貴 堯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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