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3-04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205-2025030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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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岳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林岳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林岳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 法院分別判處徒刑,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,已移 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6126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(111年度上訴字第1386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刑事第六庭 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鍾 貴 堯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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