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TCHM-114-聲保-207-2025030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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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中洧 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8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紀中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紀中洧因毀棄損壞等案件,經法院分別判 處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,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3月。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6126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(111年度上訴字第2497、2498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