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TCHM-114-聲保-211-2025030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尼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9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俊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陳俊尼前犯詐欺等罪,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0570號函核准假釋 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(108年度上訴字第2148 、2153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 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