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TCHM-114-聲保-213-2025030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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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秋雪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9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朱秋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朱秋雪前犯恐嚇取財等罪,經法院判處罪 刑,並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092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(1 11年度上訴字第760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