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3-04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218-2025030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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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永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0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趙永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趙永文前犯詐欺罪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49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(112年度上訴字第855、861號 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 聲請為正當,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 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刑事第七庭 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胡 宜 如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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