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TCHM-114-聲保-220-2025030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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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和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詹和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詹和霖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,經法 院判處罪刑,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35228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(111年度上訴字第468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宏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