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3-04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221-2025030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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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筱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楊筱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楊筱蘋前因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 兩種以上之毒品等罪,經法院判處罪刑,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47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2年度上訴字第810號),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 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刑事第七庭 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胡 宜 如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宏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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