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3-04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222-2025030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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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明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鄧明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鄧明忠前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,經法 院判處罪刑,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34329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(110年度上訴字第203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刑事第七庭 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胡 宜 如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宏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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