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10
案號
TCHM-114-聲保-224-20250310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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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素芬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蔡素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蔡素芬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,經法院 判處罪刑,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 0140412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(109年度上訴字第2270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