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TCHM-114-聲保-228-2025031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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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岱燊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22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岱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林岱燊前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7300號 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1年度 上訴字第1451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 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