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TCHM-114-聲保-229-2025031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黄柏榮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22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黄柏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黃柏榮前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 ,經法院各判處罪刑,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 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40229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(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77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(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30日)。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 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