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TCHM-114-聲保-230-2025031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天利 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張天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張天利前因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,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000號函 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2年度原 上訴字第60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(刑後尚須 執行易服勞役20日、拘役30日)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 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