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TCHM-114-聲保-232-2025031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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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敦福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廖敦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廖敦福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,經判處 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360號函核 准假釋在案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7年度 上訴字第1672、1681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