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TCHM-114-聲保-237-2025031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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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明錦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明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吳明錦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 件,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 3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(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310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