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TCHM-114-聲保-238-2025031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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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宥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宥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林宥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,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33 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 10年度原上訴字第45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