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TCHM-114-聲保-240-2025031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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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稚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高稚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高稚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,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612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(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0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