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TCHM-114-聲保-241-2025031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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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仕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鄧仕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鄧仕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 案件,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、6月、9年6月確定後, 移送接續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 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34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7年度上訴字第2167號),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 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、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 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