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TCHM-114-聲保-245-2025031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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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志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2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志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吳志健因詐欺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3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0880號函核准假釋 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2年度原金上訴字 第4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、刑法第93 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