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248-2025031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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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韋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2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王韋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韋翔因詐欺案件,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100號函核 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2年度金上 訴字第1911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、刑 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刑事第七庭 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宏 卿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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