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3-17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251-20250317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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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奕嘉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 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邱奕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邱奕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9700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 11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刑事第八庭 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 婉 倫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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