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3-17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254-20250317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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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愷倫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林愷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林愷倫前因偽證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罪刑 ,並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、3年6月確定後,移送接續 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34600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(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37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刑事第八庭 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 婉 倫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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