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17
案號
TCHM-114-聲保-258-20250317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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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毓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鄭毓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鄭毓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、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,移送接續 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36128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(110年度上訴字第20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