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TCHM-114-聲保-261-20250314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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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國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國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林國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 法院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、5年5月確定後,移送接續執 行,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36134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(108年度上訴字第345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