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3-14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263-20250314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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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朝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張朝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張朝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,茲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300 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2年度 上訴字第1701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 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婉倫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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