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27-20250103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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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永添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吳永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吳永添前犯強盜罪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16年6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2880號函核准假釋 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0年度上訴字第208 7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 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進清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宛渝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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