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1-03
案號
TCHM-114-聲保-27-20250103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永添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永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吳永添前犯強盜罪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16年6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2880號函核准假釋 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0年度上訴字第208 7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 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