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28-20250103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振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田振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田振良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 429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 9年度上訴字第2637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進清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宛渝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