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3-20250103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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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智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曹智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曹智皓前犯詐欺等罪,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250號函核准 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(110年度上訴字 第1834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 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 進 清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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