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35-20250103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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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佳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謝佳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謝佳蓉前犯詐欺罪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7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47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(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26、93 4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 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淑 芳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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