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1-03
案號
TCHM-114-聲保-39-20250103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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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士群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士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林士群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法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387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 100年度上訴字第1443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