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1-03
案號
TCHM-114-聲保-4-20250103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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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翌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徐翌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徐翌翔前犯詐欺罪,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50號函核准假釋 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(108年度上訴字第913 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 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