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1-03
案號
TCHM-114-聲保-46-20250103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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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素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素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陳素真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090號函 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8年度原 上訴字第76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 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