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47-20250103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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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金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鄭金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鄭金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,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,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後 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20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9年度上訴字2913號、第2915號),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 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 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玉齡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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