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1-03
案號
TCHM-114-聲保-50-20250103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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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佑旻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2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佑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林佑旻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1340號函 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1年度上 訴字第2018號)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 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