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1-03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50-20250103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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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佑旻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2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林佑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林佑旻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1340號函 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1年度上 訴字第2018號)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 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淑 芳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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