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TCHM-114-聲保-60-20250113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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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維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徐維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徐維駿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罪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共4年8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(前犯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,又犯詐欺罪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,接續執行後,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核准假釋,並由本院以112年 度聲保字第230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;嗣因另於該次假釋前 犯詐欺罪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,再與前已假釋中之詐 欺罪所處有期徒刑8月,由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68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)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 年1月7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7550號函重新核算仍符合假釋 要件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2年度上訴字 第167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 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