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
日期

2025-01-21

案號

TCHM-114-聲保-61-20250121-1

字號

聲保

法院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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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HATSADORN SORASAK(蘇拉沙)男 月4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HATSADORN SORASAK(蘇拉沙)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HATSADORN SORASAK(蘇拉沙)前犯強盜 罪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 24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9 年度上訴字第1570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淑 芳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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