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日期
2025-01-21
案號
TCHM-114-聲保-61-20250121-1
字號
聲保
法院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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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HATSADORN SORASAK(蘇拉沙)男 月4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HATSADORN SORASAK(蘇拉沙)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HATSADORN SORASAK(蘇拉沙)前犯強盜 罪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 240號函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9 年度上訴字第1570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